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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方志编纂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09-4-21 14:28:17 作者:邱新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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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方志在体例、内容、章法等方面,虽然基本承袭了封建时代方志的旧规,仍属旧志范畴。但毕竟国体、政体改变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情况都已随之改变,民国方志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民国方志承袭历代修志传统,并吸取西方近现代科学方法,继续发展,无论在修志宗旨、编辑体例、章法、内容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是民国方志的一大特点,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拟作专题讨论,此处不赘。除此之外,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还有几大突出特点,本文试作一些分析。
一、自上而下提倡,由下而上编纂
民国修志工作之所以取得了超迈前人的成就,与历届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推动紧密相关。北洋政府时期,中央虽然没有颁布过统一的修志条例,但清史馆的设置,北洋政府教育部、内政部多次通咨各省令各县纂修志书,以及全国水利局、司法部、农商部、国民政府军政部军需署等催征各县志书,府署的这些倡令,对各地志书的编纂起了促进作用。国民政府统一南北后,制定了《修志事例概要》(1929年),该《概要》对规范20世纪20年代末至40年代中期的修志工作起了极大的指导作用。而40年代中期重新制定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1944年,1946年)仍是《概要》精神的延续,其作用与前者并无二致。各省区又按照两者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了各自的修志规范,并要求其各属邑按照部颁和省颁条格,照式修志,以为省志取材之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民国大部分修志成果都是《概要》及《办法》推动及规范的结果,而整个民国时期的修志工作,又主要是由中央自上而下逐级推动起来的。
但具体的编纂工作则又往往是从县志开始的。民国时期无修一统志之举,故没有出现如清代省志为一统志所取材,从而推动了省、府、州、厅、县等志书的编修的现象;但省志的纂修,需县志作资料,故严令促修,限期蒇事。究其原因,固然与政令的要求有关,但同时又与人们关于省、县等志之间相互关系的观念有关。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学者们一直就有一种基本观念,即县志为府、州志等所取材,府、州志等为省通志所取材,而省通志则为一统志所取材。如李祖年在光绪《益都县图志》序中就说:“予惟邑志者,府志之所取裁也。府志者各省通志之所取裁也,通志者又一统志之所取裁也。故由邑志而府志;而存者十三四焉。由府志而通志,而存者又十三四焉。至一统志,而邑志之所存者则百之五六矣。”[1]这种观念在民国同样存在。其时行政区划改革,撤府州而形成省、县二级地方行政体制,后来虽有“市”级行政单位的设置,但民国志书主要是省、县志。庞友兰在民国《阜宁县新志》序中也说:“国有国史,省有省志,县有县志,顾积县而成省,积省而成国,是以国志必据省志,省志必据县志,故县志者,其范围虽较小,其关系则最要者也。而近世中国之县志则又要于古昔县志者也,何则?古昔县志,其中未经鼎革者无论矣。即经鼎革,其所损益不过文章、制度,小过不及之间耳。中国近三十年来,科举改为学校,满鼎复入汉家,君主俄尔共和,军政倏归党治。就中节目千端万绪,叠变递更,乃至更仆难数,此而不有县志,将来省志、国志何所根据耶!”[2]可见人们的观念即以县志为一切志书的基础,故由下而上进行编纂,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如民国初年江苏、福建等省编纂省志,为了从县志中取材,还特意暂缓省志的编修,先事县志的编纂[3],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县级志书的编纂,并使之成为民国志书编纂的主流形式。
第二,制定纂修规范,强化审核制度
民国时期,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提倡修志的同时,又注意制定修志规范和工作章程,如采访须知、采访简则、略例、编纂原则等等,以指导具体的修志工作。
从北洋政府时期开始,各省修志几乎都制定了自己的通例或征集提纲,著名的如山西省公署颁布的由著名学者郭象升起草的《山西各县志书凡例》,就对县志的编纂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他如贵州、福建、奉天、热河、河南、河北、江西等省都制定有相关的条例,供属县参照执行。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等文件,则更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对全国的修志工作作出要求。从20世纪20年代末期起,各省制定规范,都以此为准则。而在《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的规定中,又都含有比较科学的成分,有不少近代思想的内容,所以它们在推动当时修志工作的同时,也直接推动了民国方志向近代的转化。
此外,为了控制修志事权,以及提高志书编纂的质量,民国时期还逐渐完善了逐级审核制度,最后又通过《地方志书纂修办法》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清代修志,一般只要求各省将省通志上报朝廷审查、备案,府州县志书则一般由省督抚、学政等官员审核即可。如光绪时期,王树棻在《宝山县志》序中说:“阅数月,志适成,上之通志局,中丞吴公摘其疵类,檄使重修,吴君以绌于资,未果。其明年,量移青浦,留序一通去。余取志稿阅之,如中丞言。盖时台檄甚峻,操觚者率尔以赴期会,未暇润色也。乃复延朱、潘两君定体例,重事厘订,往复商榷,凡三月始就。又四月缮录成帙,复上之通志局,台司报可。”[4]可见当时的审查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民国时期,县志不但要报省审阅,还要上报中央政府,并由中央政府的专门机构核定备案。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行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志书告竣,应将志稿送请内政部组织的“志书审核委员会”核定,俟核准才可付印。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该办法重新颁布后,对这一点再此予以确认。同时,还要求志书印刷完成后,还应送内政部、军政部、教育部、中央图书馆等备查。从而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一套审核制度。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控制修志事权,使之“不悖党义”,以利于维护其统治。
在实际的执行中,这种审核办法大致分为几个步骤:其一,各地组建省通志馆后,应将所制定的篇目、凡例等报内政部审核备案。《修志事例概要》对此有专门规定:“各省通志馆成立后,应即由该馆编拟志书凡例及分类纲目,送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查核备案。”逐级而下,地方一旦决定编纂志书,一般都先拟订篇目、凡例,报经省批准后,地方再组织人员进行编纂。如民国十七年(1928年),江苏通志局通令各县同时修县志。上海宝山县准备修《再续志》,乃招各公团领袖集议办法,在“拟具意见书达省报可”之后,组织委员会才于十八年(1929年)七月开始采访,十月着手编纂[5]。再如广西罗城县修志委员会奉令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二月一日成立后,即“订定会务章则及修志纲目、采辑方案,呈奉省政府核准备案”[6],然后才次第进行编纂。其二,志稿修成后,一般要报省批准后,方可付梓。如广西《平乐县志》序说:“既属稿成帙,缮存副本,一俟誊正,呈侯省政府审核,发还再定付刊”[7]。仇鳌在《醴陵县志》序中也说:“泊乎乱定,刘子约真来晤于长沙。一日,竟挟所成之《醴陵县志》稿,裒然巨帙,赍省文献委员会,例请审查。”[8]既是“例请审查”,说明这是湖南当时修志的通例。再如民国《吴桥志料》编纂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封面后贴有待审查空白表格三张,书中无序跋,第一册夹有纸条一张,上写“吴桥志料十七卷,民国二十年 河北通志局据吴桥县志局呈报本”一行墨字,该志乃是应河北省政府通令,征求各县志料而呈报的初草本[9]。此外,当时还有志稿完成后,报内政部鉴定的情况,如朱昌奎在广西民国《宾阳县志》序中说:“幸赖地方人士之协助,期年而稿脱,缮校既竟,将呈内政部鉴定,即行付梓,无如日寇猝至,地方沦陷,缮本随政府搬迁,卒付劫灰。”因为要待内政部鉴定后才付印,致令志稿终因战乱被毁,但说明审核制度在当时确实是发挥作用的。其三,由省府报内政部审核备案。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二十九日,内政部民字第596号咨通行各省政府将编纂省、县志书凡例送部审核[10]。该年七月,辽宁省政府民政厅呈请省政府饬令营口、盘山等37县,将志书凡例送民政厅转内政部审查[11]。该省民政厅旋即将送到之瞻榆、复县、辑安、本溪、盖本、长白等6县志书凡例呈送省政府转咨内政部审核。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并案咨复辽宁省政府:应俟中央颁定修志标准后再行汇办。该部旋呈奉行政院令由部拟订《修志事例概要》。当然,上宪审核,多数情况都只 是走走过场而已,一般都不会得到具体的修改意见。如苏绍泉在《林西县志》中就说:“回忆余于民国十八年,承前县长马君之后,来守斯土。尔时法令煌煌,催修县志。余固知志者,职所当为,而县内学问渊博,足成此志者,实乏其人。不得已,乃聘徐致轩为纂修,致轩亦中材耳,不过取《承德府志》而仿效焉。本期呈诸上宪,有求乎明史者乘此而改修之,是余之所厚望也。讵意今夏取回,一无损益,抛砖引玉不验。”而当时来求书的人又络绎不绝,实不可待,只好“含忽刊印”[12],道出了其间的无奈。
三、志书数量繁多,品种齐全
民国时期编纂的方志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品种齐全,除了省志、市志、县志、乡镇志和乡土志等几种主要类型外,山水志、寺庙志等也在在不乏。尤其是志书新品种——市志的出现,更丰富了我国的方志园地。省志、市志、县志、乡镇志和乡土志等几种主要志书类型的纂修情况大致是:
民国时期,全国各个行政省区都纂修了通志,总计有45种之多。其中,沿袭历代省修通志之例编纂的通志稿有29种,以省为范围编纂的新志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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