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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续修《潍城区志》需解决的三个特殊问题
  发布时间: 2009-5-21 11:09:03 作者:曲福刚
  

    一、续修《潍城区志》存在的特殊问题
  潍城区是潍坊市下设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它与奎文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占潍坊这个地市级城市。续修《潍城区志》(1991~2005)涉及区属单位66个,国家、省、市驻潍城区单位25个,不驻潍城区市属单位12个。在续修志书断限1991~2005年内,区际之间的行政区划调整有两次:1994年8月以白浪河为界将原潍城区划分为潍城区和奎文区两个县级行政区;2003年1月又把潍城区的18个村划归潍坊市生物开发区管理。
  设置在区外的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和区际间的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在续修《潍城区志》时产生了三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一)非驻潍城区的市属单位如潍坊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煤气公司、市网通公司等12个单位,其业务管理范围覆盖潍城区,必须入志。但是,由于这些市属单位不归潍城区管辖,使我们的组稿工作产生了一定难度,有部分单位出现供稿不及时、拖沓或者敷衍等现象,影响了续志的进度。
  (二)非驻潍城区的市属单位在业务管理统计上,只把潍坊市城区(包括潍城区、奎文区和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本文中,“潍坊市城区”专指这三个区。笔者注)与其它县市区划分开,不能将在潍城区内的业务单独立项统计,致使其志稿不能独立、完整、集中地记载有关潍城区的业务事项。
  (三)区际之间行政区划调整引发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变化,由此产生了变化前后的行政区域范围与统计数据的关系处理问题。对于有关区际调整前后的数据,是采用当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还是采用所定志书下限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以上问题虽然具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不只存在于潍城区,也存在于同类行政区,从编修志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存在于“城区志”中,可以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代表性。为了续修一部高质量的城区志,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研究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以下,笔者试以续修《潍城区志》为例,谈谈自己对处理这些问题的一些浅略看法,以供酌商。
  二、如何解决续修《潍城区志》存在的特殊问题
  (一)关于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供稿问题
  为确保续修《潍城区志》编纂进度,要切实解决部分不驻潍城区市属单位供稿不及时、拖沓或敷衍了事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做法:1、邀请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潍城区续修新方志工作启动会议。并请市属单位安排好撰稿人员,负责撰写续修《潍城区志》有关志稿。2、请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撰稿人员参加潍城区举办的续志培训班。同时,加强与撰稿人员联系,除电话联系外,要约其面谈,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业务指导,详细商讨有关志稿事宜。3、根据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供稿进度情况,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召开有关单位供稿协调会。
  (二)关于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所撰志稿中的业务记述问题
  为体现《潍城区志》对地情记载的完整性,必须将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在潍城区的相关业务情况收入志书。但是,这些市属单位在志稿中确实难以把其在潍城区内的业务开展情况单独完整地记述。下面,笔者以潍坊市网通公司的志稿为例,说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潍城区电信通信业务,由潍坊市网通公司直属管理,其志稿95%的内容不能对潍城区独立记述。若从潍城区的角度立笔撰写,则很难使入志材料符合真实情况,既不可能将其在潍坊市城区开展的业务算作潍城区的业务,也不能将其在潍坊市城区的业务统计数字算作潍城区的数字,对于其业务建设与管理发展变化的记述,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对待。为此,我们在志稿中选用从“潍坊市城区”这一角度着笔来记述其业务发展变化情况。例如,有一段关于公用电话的记述是这样的:“2001年1月,在潍坊市城区文化路、潍州路、青年路、和平路、健康街、民生街等6条路段,安装双面IC卡公用电话亭131个,设置四面公话亭4个,开通IC卡公用电话278部。2002年7月,在潍坊市城区开办智能公用电话新业务。至2003年底,潍坊市城区设有人值守公用电话3761部,IC卡公用电话2171部,发展智能公用电话1989部。”这段志稿从“潍坊市城区”的角度记述了市网通公司公用电话业务从2001~2003年间在潍坊市城区的发展状况。需明确的是,我们必须在志书“凡例”中对这种情况作确切说明,指出“潍坊市城区”一词的准确外延,或在该志稿后添加备注予以说明。
  (三)关于区际间行政区划调整与志稿中的数据关系问题
  在编纂志书时,因区划变动划出的地域内的人和事,由划入的地方记述,本地志书不再记述,这几乎成为志界公认的规则。但对于在行文中涉及全区的数字问题如何处理呢?就潍城区而言,该区在1991年至1994年8月、1994年8月至2003年1月、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这三个区划调整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内的有关统计数据,在区域范围统计口径上明显不一致,例如全区每年的人口数、生产总值(GDP)、农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等,在这三个时间段内,由于区域范围大小不同,因而统计口径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记述中牵涉到的有关全区的数据,是采用当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还是采用《潍城区志》下限2005年末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若一律采用下限时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虽然所采纳的数据能按可比口径显示出可比性,但却不能再现历史真实,既违背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也体现不出《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提出的“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这一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以采用区际之间行政区划调整前后不同时间段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为宜,按当时的口径统计数据入志。在志稿行文记述中用这种方法,尽管统计口径不一致,这三个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显得前后缺乏可比性,但却能够存真求实,客观地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和状况。
  另外,在绘制使用全区主要数据统计表格时,可同时运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区划调整前后不同时间段内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将数据填入表格;二是全部以志书下限时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将以前的数据进行演算,统一为一个可比口径,填入表格。应将以上两种数据统计表都入志,这样以来,不仅可以看到历史上存在的真实的数据,而且可以按可比口径进行前后比较。
  以上所论,是笔者对解决续修《潍城区志》三个较特殊问题的一己之见,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对此加以论述的目的,是为了与志界同仁共同商榷,求教于方家学者,以便于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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