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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21 14:30:23 作者:
     
    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地方志系统把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头等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情况
  当前,北京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已经开始。结合第一轮修志经验的总结和第二轮修志的实践,我们紧紧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
  制定了《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方案》,并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方案》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分为三个阶段:集中学习宣传阶段,对照《条例》检查自身工作阶段,制定本市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阶段。向全市修志系统发出关于转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属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做好学习、宣传的各项工作。
  在《条例》精神的鼓舞下,北京市地方志系统积极组织学习《条例》的各项活动,主要形式有:召集《北京志》主编会议,学习、讨论《条例》,研究贯彻、落实《条例》的问题;将《条例》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会的主管领导,提请召开政府常务会和本单位党组会,集体学习、讨论《条例》;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地方志工作人员,召开不同类型的学习研讨会议,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召开全市志办主任会议,请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立法背景、意义和主要制度设计》的报告,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讨论。通过学习、讨论,全市地方志工作者进一步深刻领会了《条例》精神,把认识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不断提高贯彻《条例》精神的自觉性。
  (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条例》和地方志工作。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后,我们立即就《条例》的宣传工作向市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市主管领导作了批示,要求宣传部门搞好《条例》精神的宣传。我们也积极与宣传部门沟通,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在市宣传部门的协调和有关媒体的支持下,北京电视台很快就《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做了采访报道,《北京日报》等多家报纸也对《条例》和全市修志工作做了报道。北京地方志网站《京网》连载专文,登载《条例》的学习体会和动态。对于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我们也及时发了简报,起到了相互启发、相互交流的作用。
  (三)用《条例》精神检查和推进地方志工作。
  结合北京市修志实际,我们坚持用《条例》来对照、检查本市的地方志工作,把地方志工作规范到《条例》要求上来。通过对照、检查,我们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本市正在执行的一些规章、规范,如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度、“三审三校”制度、志书质量标准等,是与《条例》精神相一致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以坚持;第二,有些制度规定,需要根据《条例》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终审验收的制度等;第三,根据《条例》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需要补充建立一些规章制度,如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奖励惩罚制度等。
  (四)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
  以《条例》为依据,找出本市地方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市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首先,进行调查研究。围绕《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室各位领导分别带队,到存在问题较多的修志单位调研,了解情况,与主管领导沟通,达成共识。
  其次,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我们分别召开了市属部委办和市属局、总公司的座谈会,听取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再次,在全市志办主任会上,广泛听取全市志办主任的意见。大家认为,《条例》是全国性行政法规,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在此基础上,我们成立了《实施细则》起草小组,起草了初稿,分别征求区县和部分市属单位的意见,做了多次修改,形成了第三稿。下一步准备与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并准备纳入明年的立法计划,争取明年上半年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条例》更加深入人心,很多修志单位出现了可喜的工作局面,各级领导更加重视修志工作,地方志工作者的信心和劲头更足了,必将为第二轮修志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二、贯彻落实《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出台已经5个多月了。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感到真正把《条例》的精神落到实处并非可以一蹴而就,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第一,部分单位和分管领导依法修志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修志工作是靠行政命令发动和组织的,修志工作是“一把手”工程,一把手重视的,修志工作就开展得好;一把手不重视的,修志任务就很难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条例》学习不够,对修志工作认识不足,有单纯的任务观点,错误地认为修志就是编一本书,书编完了修志任务就完成了,而没有意识到修志是政府的一项经常性、连续性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因而对修志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
  第二,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职能的关系没有理顺。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多是事业单位,难以承担《条例》赋予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市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差异较大,有的是党委和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有的划归档案局、党校管理。承担修志任务的部委办局,部分单位修志职责得不到落实,没有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虽然《条例》对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性质、职能做出规定,但需要与实施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落实下来仍需一个过程。而市、区属其他单位的修志机构和修志职责在《条例》中没有涉及,理顺的难度更大。[Page]
  第三,部分单位修志经费难以保证。《条例》虽然对修志经费问题做出规定,但由于部分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修志经费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市属单位中部分修志单位的经费未能列入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只能在单位其他经费中调剂使用,而且得不到保障。在京中央单位承担本市规划内志书,经费难以落实,目前也是采取其他办法调剂解决。一些单位受规范工资政策的影响,难以提取资料费和稿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料的征集和兼职人员编纂的积极性。
  第四,地方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亟待加强。资料的收集保管是修志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目前资料征集渠道不够畅通,一些单位不积极配合地方志资料收集工作,征集单位对此缺乏必要的手段和办法。一些与修志有关的馆藏资料需要支付高额费用才能获取;一些由个人保管的资料,不愿提供给修志部门。同时,地方志资料保管也不够规范,特别是修志任务完成后,资料流失十分严重,有的被当作废品处理,有的流入个人手中,甚至据为己有。
  第五,监督机制不健全。北京市地方志工作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地方志工作缺乏监督保障措施,一些单位没有按市有关规定落实地方志工作,仅靠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力度明显不够。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建议
  《条例》出台为地方志工作的振兴奠定了基础,营造了环境,但地方志工作的真正振兴,还需要上上下下继续做出艰苦的努力。
  第一,加大对《条例》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条例》出台一段时间以后,建议中指组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对各省市《条例》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有利于督促各省市加快贯彻落实《条例》的步伐。
  第二,制定《条例》释义。《条例》出台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建议针对面临的问题,制定《条例》的释义,对《条例》条文涵义进行解释。由于释义与《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制定好释义对贯彻落实《条例》至关重要。
  第三,指导和协调各省市制定好实施细则。《条例》出台后,各省市都在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办法。希望中指组办公室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各省市就制定实施细则进行专题研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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