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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21 15:02:45 作者:
    
   2006年5月底,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立即从网上下载《条例》发给全体干部,要求大家认真学习。连续三周,每周集中半天时间组织干部学习,逐条逐句领会《条例》的具体规定。6月5日和6月12日分别召开了机关处以上干部和区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学习贯彻《条例》会议,交流学习《条例》的情况和体会,对学习贯彻和宣传推动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编修工作,标志着我国新编地方志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开始进入依法编修、依法管理的轨道,必将全面提高修志的质量,开创全国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崭新局面。大家认为,《条例》明确规范了地方志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地方志编修质量及其保障机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利用、著作权与署名权等重大问题,是今后地方志编修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并以此为契机和动力,加强和规范全市修志工作,切实解决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下大力气推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全面展开和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何志英要求,从现在起,全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正确理解和切实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规定,并广泛宣传贯彻《条例》,尤其要结合总结第一轮修志工作的经验和当前面临的种种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要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领导汇报,取得他们更大的支持和重视,从而更有力地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
  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条例》印发全市各区县局地方志办公室,《天津史志》刊物及时刊登了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和《条例》原文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文章,中指组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等。最近,又将此印成专门的小册子发全市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一、学习贯彻《条例》的八点收获
  (一)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的行政管理职能,即规划、指导、检查地方志工作,而不是一般的编纂、出版等事业性事务。地方志工作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出版社或研究机构。这为我们的工作内容做了基本的规定和界定,便于地方志工作机构正确履行职责。
  (二)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修志方面的职责,包括对地方志工作加强领导、经费列入预算、制定修志工作规划、审定志书审查批准办法、批准志书出版等,使修志工作可以更多地向政府领导汇报,更直接地接受政府领导,可以更多更好地利用政府权威,借助政府的力量,推动地方志工作全面、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三)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管理、编纂地方综合年鉴,这就增加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责任,将修志和编纂年鉴统一到一起,既有利于编修志书,也有利于编修年鉴,对稳定修志机构和修志人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明确了地方志书的质量最主要的是政治质量和史实质量,也就是要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行政区内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条例》还规定了基本的审查批准办法,比过去评审办法规范了,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志书的整体质量。
  (五)明确了地方志书、年鉴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编修单位所有,参与人员有署名权。这就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争论不休的问题,使过去某些为著作权、署名权而争议、上诉的问题偃旗息鼓,地方志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因此平静多了。
  (六)明确了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不间断地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有利于稳定修志机构和修志人员,有利于修志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七)明确了修志工作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实物和志稿,应由修志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其他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转让、转借、出让等,有了这些规定,便于杜绝漏洞,防止珍贵资料的流失,个别人私自拿走修志资料应受到公众谴责,并为追回那些个人拿走的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明确了地方志馆在编修志书和管理保存有关资料方面的职责,为省市区地方志馆的建立、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条件,地方志馆今后可以大有作为。
  二、学习贯彻《条例》要做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解决区县地方志机构归属不顺、规格过低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修志人员的思想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制约着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发展,因此要力争在一两年内基本理顺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的归口和等级规格调整问题,将区县地方志办统一归口区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其等级规格建议为副处级。为今后修志工作打下应有的组织基础。
  (二)抓紧制定《天津通志》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天津市志编修实际,拟定天津市志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2005~2015年)。现在已经拟定了初稿,正在征求编委会成员的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请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而后,在11月底前后召开《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推动会,掀起新一轮的修志工作高潮。
  (三)制定志书审查验收办法。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将在原来只有历史和地方志专家参加评审组的基础上,增加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进一步规范评审验收程序,组成评审验收组,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政治力量和史实质量。在专家组审查验收后,由地方志办公室和编修单位修改,而报市政府批准出版。
  (四)积极推进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已办有年鉴的区县,要完善有关制度,不断提高年鉴质量;未编辑出版年鉴的区县,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机遇,积极筹划,争取区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启动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市政府有条件的部门和直属单位,也要编辑出版年鉴,为修志工作准备和积累资料。
  (五)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年鉴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指导区县编纂年鉴的能力,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指导的职责。为更好地指导全市年鉴编纂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制定一个年鉴编辑出版的简要规则,以规范和提高年鉴质量。
  (六)制定《天津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市地方志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了起草《天津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并逐步立法的建议,得到市政府领导同意。从6月份开始,起草了《实施办法》,并四次召开处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初稿。9月5日、15日、20日,分三次召开区县委局志办主任会议,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现正在征求市地方志编委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后在10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争取列入2007年市政府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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