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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5 14:12:58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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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伊犁州修志工作简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祖国西北边疆一个富饶而美丽的地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州辖土地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约占新疆土地总面积的1/6,境内国界线长达2019千米。伊犁州是全国唯一一个既辖地区又辖县市的哈萨克自治州,下辖塔城、阿勒泰2个地区的14个县市,直辖伊犁河谷的8县1市及奎屯市。全州总人口419.31万人,有40多个民族成分,其中哈萨克族109万人,其他少数民族123万人。
伊犁州有24个县市史志办、2个地区史志办、1个州地方志委,计27个机构,除1个县无专职修志人员外,其余每个县市机构均配有3~7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伊犁州地方志委有9名工作人员,机构为单独设立,地区、县市都是史志合一体制,即要完成地方志工作任务,又要完成党史编修工作。在第一轮修志工作中,全州需出版县市、地区(州)两级志书27部,现已出版发行25部,还有2部县志今年底出版;2001~2005年陆续出版的志书,在今年自治区第四次新编地方志、年鉴优秀成果表彰中,有4部志书(包括《伊犁州志》)荣获一等奖、3部志书荣获二等奖、3部志书荣获三等奖;有3个县市史志办荣获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称号,3名个人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有7 个修志机构(包括州地方志委)荣获自治区先进集体称号,20名个人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1个史志办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州地方志委1名个人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同时相继出版县市、地区年鉴4部,今年除《伊犁年鉴》创刊外,还有几个县市年鉴也在筹划创刊。各地地方志机构还主动编辑出版了一批地情资料书,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其中《今日乌苏》荣获自治区二等奖。
二、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做法
1.《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伊犁州各级地方志机构立即从网上下载、复印,保证人手一册,并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及《中国地方志》刊登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召开座谈会,畅谈《条例》对修志工作的指导意义。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著作权属、表彰奖励、违法处罚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也为我们地方志工作部门更好开展修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州地方志委及县市地方志机构积极主动向领导汇报,将《条例》送交自治州、县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向他们宣传《条例》精神,引起领导重视,使他们认识到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今后将依据《条例》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关系,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精神,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州地方志委为自治州州长、地方志委主任柯赛江拟订就《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地区、县市地方志机构采取办黑板报、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册、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宣传口号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精神,让《条例》精神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大环境、大气候。
4.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州地方志委依据《条例》规定,对个别部门无视《条例》规定,越界插手地方志工作的做法,积极向上级有关领导反映,坚决要求其改正错误,并在报刊上刊登启示,依法履行修志工作的法定程序,维护《条例》的法律权威。
5. 借《条例》颁布实施的东风,想方设法改善办公环境和办公设施。州地方志委在积极争取协调下,今年新配2台电脑,并筹措资金,安装宽带,建立专用电子信箱,实现资料网上传送,大大加快工作速度。同时利用互联网,加强与各地同行的沟通交流,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指导修志实践。其他地区、县市地方志机构也多方筹措资金,不同程度的改善了办公环境,配备了工作急需的计算机、传真机、照相机、复印机等办公必备设施。
6. 用《条例》精神指导修志实践,创造条件开展工作。州地方志委启动《伊犁年鉴》2006年创刊号,统筹部署、文字编辑、彩页宣传等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年底出版发行。塔城地区各县市也及时启动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有的地区、县市地方志机构还积极组织将志书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工作,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出版为现实服务的宣传册、地情资料书。
7.贯彻《条例》精神,适应形式需要,全面提高修志工作者的素质。州地方志委积极筹备、精心组织成立伊犁州地方志协会,创办会刊《伊犁地方志》,为全州地方志工作者及爱好者提供工作研究、经验交流、理论探讨的平台。
8.州地方志委计划今年底召开伊犁州直属县市宣传贯彻《条例》、《伊犁年鉴》出版发行、2001~2005年度修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直属县市史志办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用《条例》指导第二轮修志工作,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主观性。
三、存在的问题
1.学习、宣传力度尚不到位。自《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中指组及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求,全州各级史志办即刻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工作。通过报送的信息及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对《条例》精神学习、宣传力度还不够。各级史志办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工作任务重、自身认识等多种原因,学习、宣传形式较单一,宣传时间较短,宣传面窄小,深度不够,广度欠缺,有些仅在本单位组织大家学习,未能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或张贴一条标语、出版一期板报完事,没有把宣传《条例》精神作为长期工作任务进行规划;或就学习而学习,对《条例》内容的理解不够深入,不能结合实际规划今后的工作任务。
2.贯彻执行力度尚不到位。任何法规、条例的制定,其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各级史志办就《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来说仍然不够。现在国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足以显示其工作的重要。但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地方志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工作开展不很顺利,经费申请比较困难,办公条件较落后等现象。还有些部门领导重视不够,不能积极配合地方志工作。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地方志部门去努力,依据《条例》,争取当地各级领导的支持,还需要上级地方志领导部门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3.有些地方的个别部门违犯《条例》规定。受利益驱动,一些部门擅自编辑出版地情资料、地方综合年鉴。如州党研室未经我们同意,在《条例》颁布后依然编纂地方年鉴,我们依据《条例》,多次劝说无效。可见,维护《条例》的严肃性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贯彻执行还需加大力度。
四、两点建议
1.《条例》颁布后,各地在积极宣传《条例》精神、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符合《条例》精神、甚至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做法。如果仅凭当地地方志部门去制止纠正,力度有限。建议上级地方志机构每年能深入基层检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背《条例》规定的做法,使各地宣传贯彻《条例》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条例》的权威性。
2.在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过程中,基层地方志工作者认为《条例》内容较全面,但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建议中指组制定一部贯彻《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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