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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5 14:13:50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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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地方志机构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从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到基层县市区史志办都认真组织学习了《条例》原文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全文。同时,各地还采取不同形式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全区上下形成了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热潮。
一、学习的基本情况
(一)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和各地学习的基本情况。
1.《条例》颁布后,编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获悉《条例》颁布后的第一时间,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全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方案,在机关办公楼前悬挂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横幅标语,制作宣传栏,在《新疆地方志》刊物上全文刊载《条例》。6月7日,编委会党组召开会议,组织处级以上干部认真学习了《条例》原文和《答记者问》全文,会议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并在近期适当时候召开全区地方志地州市主任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交流学习经验,讨论如何用《条例》指导今后的地方志工作。6月8日,编委会向全区地方志系统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新方志字〔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内容,熟悉《条例》立法原意、条款规定含义,重点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充分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运用《条例》指导地方志编纂工作,解决地方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知》还要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要与当前全区地方志系统正在开展的以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工作质量为主题的“双提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条例》,真正做到“双提高”,促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入进行。全区修志人员要做到人人争做《条例》宣传员,主动向主管领导、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贯彻《条例》。《通知》明确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编委会,便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自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正式掀起。
7月11日,编委会中心组再次学习讨论了《条例》。在充分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实质的基础上,大家认为,《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保证了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使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应尽快争取将《条例》的实施细则纳入自治区的立法工作;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自治区地方志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用《条例》规范全区的地方志工作,依法维护地方志机构和地方志工作的权益,依法全面、稳妥、有效地开展第二轮修志工作。
与此同时,编委会及时收集全区地方志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信息,刊发在《新疆方志信息》上,并在《新疆方志信息》定稿后的第一时间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疆地方志》刊物(汉文版)2006年第2期封二刊印了“热烈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彩色标语,并发表了题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开创新疆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的评论员文章;刊物的编辑委员会决定从第3期起开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栏目,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方面取得一定经验的文章刊发,供各地交流学习。7月24日,编委会领导召集各处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决定在8月上旬和中旬分别召开全区地州市地方志主任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和《新疆通志》专业志编辑室主任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
2.获悉《条例》颁布的重要消息后,库车县委史志办、于田县委史志办、奎屯市委史志办、拜城县委史志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和新市区史志办等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原文,制定了具体的学习方案,并及时向编委会上报了有关信息。编委会在《通知》下发后不久,要求各地迅速总结上报学习情况和经验做法。反馈的信息显示,各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已经主动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了《条例》的颁布情况,并积极组织修志人员学习《条例》内容,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长、州方志委主任柯赛江·赛力禾加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接受了《伊犁日报》社记者的采访,采访内容全文刊登在《伊犁日报》上;伊犁州方志委借《条例》颁布的东风,启动了《伊犁年鉴》(创刊号)编纂工作,将伊犁州年鉴的编纂工作全部依法纳入州方志委管理,结束了一些部门和单位随意编辑年鉴的混乱局面。《条例》颁布后,乌鲁木齐市史志办立即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讨论《条例》,结合《条例》,对地方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了学习、考勤、资料管理等制度,做到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学习《条例》,克拉玛依市委史志办的同志们认为,《条例》的颁布对修志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家感到既有动力又有压力,一方面要继续学习贯彻《条例》,领会其精神实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地方志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博尔塔拉州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非常重视《条例》的颁布,决定每年追加拨付5万元,作为第二轮修志和地方志工作业务经费;州地方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学习座谈《条例》后,增强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博尔塔拉州所在地博乐市还在市区主要街道上悬挂宣传横幅,《博尔塔拉报》理论版专版刊登了宣传《条例》精神的文章。《条例》颁布后,昌吉州地方志办公室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组织修志人员认真学习、逐条讨论,与《昌吉报》协调刊载《条例》原文和《答记者问》全文,在全州广为造势、宣传《条例》,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农八师、石河子市史志办要求所属各史志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宣传《条例》精神,同时要求每个史志部门制作1块板报、悬挂10条横幅、书写100条标语宣传《条例》;石河子市委史志办制作了41块宣传牌,布置在市区主要街道旁。吐鲁番地区制作了《条例》宣传橱窗,在《吐鲁番日报》和吐鲁番广播电台开辟“吐鲁番史志星空”,宣传《条例》,营造全地区重视地方志工作的氛围。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和田地区行署秘书长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了电视专题讲话;《和田日报》刊登了《条例》全文。其他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也采取不同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二)召开两个座谈会。
1.为了解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8月2日~4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在克拉玛依市召开了自治区地方志地州市主任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崔书杰,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星斗出席会议。编委会有关处室负责人和15个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共20人参加会议。克拉玛依市委(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韩炜出席开幕式并代表市局党委致欢迎词。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进一步安排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听取各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汇报和今后宣传的计划方案等。15个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汇报了各自的做法和今后的计划。
崔书杰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学习好《条例》。他要求,大家会后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地、踏踏实实地学习好《条例》。要站在一定高度,着眼于今后工作的发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健康发展等方面深入学习。第二,宣传好《条例》。各地在宣传《条例》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仍要继续做下去。要对上宣传,也要对下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大造声势,让社会各界知道《条例》的重要性,知道地方志工作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贯彻好《条例》。《条例》既是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保障,又是指导地方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用法规保障地方志工作的各项权益,保障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同时还要做遵守本行业法规的楷模。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分清所做的工作哪些符合《条例》精神,哪些不符合《条例》精神,哪些离《条例》的规定尚有距离。《条例》颁布后,大家要在如何贯彻上做文章,这一点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地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一定要做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楷模,要克服困难,主动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8月15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新疆通志》专业志编辑室主任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编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崔书杰,党组成员、副主任迪木拉提·木沙、刘星出席会议。44位《新疆通志》专业志编辑室主任参加了会议。新疆军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民委(宗教局)、新疆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地方志机构负责人围绕学习《条例》的切实体会及如何结合工作实际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依法促进地方志工作更好地健康发展作了重点发言。通过座谈,与会同志进一步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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