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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5 14:14:43 作者: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7号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2条,即宏观又具体地指明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作用、地位、体制、经费来源等诸多问题。全国方志界同仁无不欢欣鼓舞,认为《条例》的颁布,是方志工作发展一个里程碑。宁夏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纷纷在第一时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条例》的全文,进行了自发的学习和认真的研究。随后又在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的组织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学习贯彻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制定《宁夏〈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方式,将《条例》的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一、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
    《条例》一经颁布,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立即在《宁夏史志》2006年第3期转载了《条例》全文、中指组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人民日报》2006年5月31日登载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将《条例》及时下发到各修志机构和修志工作者手中。《宁夏史志》2006年第4期还设立了学习贯彻《条例》的专栏,组织全区修志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撰写学习贯彻《条例》的理论文章。广大修志工作者纷纷撰写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各种理论文章,阐述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2006年7月11日,宁夏地方志办公室在泾源县召开了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宁夏社科院副院长、宁夏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张锋,宁夏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吴忠礼,宁夏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刘天明和副主任刘海晏、范宗兴,以及银川市、固原市、吴忠市、中卫市等市县的志办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围绕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67号令《条例》展开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地方志工作的大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志办主任就《条例》的颁布及各市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做了汇报。
    刘天明在讲话中指出,《条例》的颁布是中国方志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条例》颁布后,自治区志办立即从互联网下载了《条例》全文,组织志办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拟定出贯彻、学习、研讨条例的具体思路和办法,努力在全区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高潮。刘天明提出了今后学习贯彻《条例》的几点思路: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条例》送到各级主管领导手中;二是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宁夏区志办在召开此次座谈会后,还准备召开全区方志界学习贯彻《条例》内容的研讨会;三是由自治区志办具体牵头,各市志办配合,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宁夏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争取10月份上报自治区政府;最后是要在报纸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开辟专栏、举办论坛,撰写学习贯彻《条例》的专题文章,向社会普及推广《条例》的法制知识,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
    吴忠礼在讲话中指出,《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重要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从事修志工作多年的老方志工作者来说,是盼望已久的大事、好事。要借《条例》颁布之机,大兴全民修志之风。同时,要应用好《条例》,地方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细则,对《条例》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和实质,向领导反映,使领导认识到位。修志不再是想做就做的软任务,而已经成为有法可依的硬任务,领导必须支持。宁夏的地方志工作者要运用好《条例》这把“尚方宝剑”,代表政府行使好修志工作的编纂、监督、管理。他还对《条例》的每一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与会者进一步了解了《条例》的实质精神。
    宁夏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社科院副院长张锋最后做了讲话。他指出,《条例》解决了地方志工作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在结合宁夏修志工作的实际情况,想办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大造舆论,大力宣传,有条件的直接宣传,没有条件的间接宣传,想方设法做工作,把《条例》落实到实处。要争取召开《条例》研讨会,请区人大法律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参加,共同商讨《条例》在宁夏的具体实施办法。
    座谈会后,宁夏区志办组织各大市地方志办公室对《条例》进行了分工,每个大市负责4条《条例》内容的补充和完善。根据各市反馈上来的意见,自治区志办拟定了《宁夏〈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初稿,目前正在办公室内部和部分专家手中进行修改完善,待初稿成熟后,报送自治区政府,争取列入2007年政府立法规划,以政府法规的名义发布并贯彻执行。
    二、宁夏各市、县(区)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
    7月25日~26日,由银川市志办主持,分别召开了三区二县一市志办主任和部分市直部门修志负责人座谈会。座谈会共有50余人参加。会上,银川市志办组织学习了《条例》和《答记者问》,并进行了解读;学习了银川市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精神,传达了地方志成都会议和自治区各地市地方志机构负责人会议精神。三区两县一市志办主任就《条例》没有明确地方志机构的统一归属问题谈了看法。市志编委会副主任、市志办党组书记、主任翟新军结合当前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就学习贯彻《条例》要求各区县(市)志办、各单位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进度、品种与数量、中心工作与专业工作的关系,提出了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真正把修志、编鉴落到实处;同时要处理好法制与意识的关系,让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成为领导的意识形态;要将学习贯彻《条例》同当前银川市的“三大战役”和推进“两个最适宜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地方志工作服务社会的水平。会上,大家还就制定省级《条例》实施细则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认为自治区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有助于提高各级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对于资料的收集、提供经费保障、集聚人才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制定实施细则时需考虑四个问题:一是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归属问题,二是地方志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问题,三是地方志工作的表彰奖励年限问题,四是地方志工作的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格等问题。
    石嘴山市志办获悉《条例》颁布后,先后组织志办人员、市直部门修志干部、县区修志人员,召开专题学习贯彻讨论会。市志办首先将《条例》呈送市有关领导,积极取得市党政领导对修志工作的指导;同时打印下发了《条例》全文和《答记者问》。在市、县、区及市直修志人员普遍自学的基础上,先后三次召开志办人员、市直部门修志干部、县区修志人员专题学习贯彻讨论会。6月27日,市志办召开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市志办全体人员和各县、区志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志办主任雍进成主持会议并导读了《条例》全文,组织大家选学了《答记者问》的主要内容。对于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使《条例》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地方志工作,与会人员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发言,热烈讨论。雍进成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依法修志的轨道之中。它对于传承地方志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极强的可操作性。全市各级地方志组织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深入学习,大力宣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条例》作为指导和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根本方针和行为准则。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了解地方志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事业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石嘴山市各级地方志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吴忠市志办将《条例》全文发至办公室每个工作人员手中,要求全体人员通读自学。随后将《条例》内容向主管修志工作的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给领导送达了《条例》全文及整理的各种信息。市志办在自学后,将上半年工作汇报会和学习《条例》座谈会放在一起召开。会后市志办以吴忠市地方志工作2006年第1期印发了《条例》和《答记者问》,报送区志办和吴忠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吴各单位及基层修志机构。同时以吴方志办〔2006〕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方志工作机构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全市各级方志工作机构和修志工作者的头等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地方志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7月底,市志办对发送范围达160个单位的部分单位进行了电话访问,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基层修志机构也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青铜峡市在《条例》到手后,先后复印多份送给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等,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两次进行了学习讨论。盐池县利用自学和组织学习的方式组织了讨论。同心县重点组织地方志和党史工作者进行学习,并将《条例》呈送主要领导过目,单位负责人还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了《条例》和学习情况。红寺堡开发区结合即将出版的《红寺堡开发区志》,将《条例》学习带到工作现场,一边审读志稿,一边组织学习,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各县、市(区)还分别组织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条例》活动。
    固原市各级地方志部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中,重点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汇报、动员。固原市、县(区)志办立即向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向“四大机关”领导送发了《条例》全文、中指组组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人民日报》2006年5月31日登载的《答记者问》。市志办在向“四大机关”领导送发了《条例》全文的同时,向各县(区)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西吉县志办复印了50份《条例》,送给县四大机关、分管领导及各乡镇领导。二是广泛宣传。固原市、县(区)志办开展了较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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