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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5 14:15:23 作者:
  

    根据中指组通知精神,现将青海史志办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颁布实施后,青海省志办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下发文件资料、转载印发《条例》、集中培训、座谈讨论等方式对《条例》进行了传达学习贯彻,领会了《条例》的基本精神,较好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各级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5月29日,新华社授权在各大新闻网站公布《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的全文,省志办及时从网上下载,组织省办所有人员对全文进行了原原本本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条例》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方面的职责;从法规的高度解决了地方志工作各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了地方志事业能持续健康发展,也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根本依据。在此基础上,省志办向省长、常务副省长写出书面报告,就学习贯彻《条例》、机构改革、编委会成员调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省长的同意和支持。6月初,省志办紧急印发了4000册《条例》单行本下发至全省各县(区),确保修志人员及负责修志工作的领导人手一册,并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志办和修志机构要把学习《条例》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必须集中时间进行学习,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的落实;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重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并按照《条例》的要求抓好自查整改工作,并要求各级志办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政府及单位领导汇报情况,引起他们的重视,取得他们的支持,主动用《条例》来推动地方志工作;积极探讨学习贯彻《条例》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上报。从而促进了各级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二)抓好学习培训,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7月24日至27日,在门源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省志办在门源县浩云宾馆成功举办全省志办机构学习《条例》的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各州(市、行署)、县(行委)以及省级厅局有关单位的志办主任共78人。省志办主任、副主任及三位处长重点对《条例》颁发背景和意义;《条例》的新精神、新内容;《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性规定;《条例》对确保志书编纂质量的制度性规定;《条例》对地方综合年鉴的新规定及综合年鉴的定位;如何把握五大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如何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讲解。课后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所讲内容和当前修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和交流。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篇幅虽然不是很长,但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表述明确,从立法依据、管理范畴、工作内涵、经费保障和史志官修、机构职责、志书质量、总体规划、队伍建设、地方志工作性质、审查验收、著作权问题等方面予以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规范性,明确了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方法原则,是我们依法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条例》的出台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地方志工作人员更应该积极贯彻《条例》,认真做好方志工作。要充分利用地方志机构的五大职能,善于用法的手段和行政的方法去推动地方志工作,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做好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
    通过学习培训和座谈讨论,提高了各级地方志机构依法推动地方志工作的能力,坚定了修志人员做好地方志工作的信心。
   (三)着眼长远发展,从制度措施上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学习《条例》,只有以《条例》为准绳去推动地方志工作,才能取得真正的效果和实用意义。省志办紧紧抓住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利时机,在征得省政府主要领导支持后,着眼于地方志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条例》的深入贯彻,着重抓了以下工作:一是统一对地方志机构命名,除省级厅(局)等单位外,州(市、行署)、县(行委)地方志机构统一命名为地方志办公室,并调整充实人员。二是扩大编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地方志的知名度,增强编委会的行政能力。编委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发改委、财政厅、省法制办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充实了编委会的力量,增强编委会的行政职能。三是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5)规划。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青海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5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对全省地方志事业十年的发展提出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安排意见。在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总体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和年鉴编纂任务,把全省地方志系统初步建成地方文献中心、地情资料中心”。工作重点突出,《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志书编撰出版任务;完善志书审查验收制度;编辑出版综合年鉴和各类地情书籍;建立青海方志馆;建立地方文献中心;建立地情信息网络;建成地情基础数据库;围绕资政功能开展地情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四是着手做好《条例》的细化工作。做好《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今年以来已到有关单位调研18次,为下一步我省起草《〈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奠定了基础,力争在2008年底完成《实施细则》的论证、审议和批准工作。
    三、学习贯彻《条例》遇到的问题
    一是机构归属不统一,影响了《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地方志工作的开展。从我省各州(市、地)、县(行委)志办来看,有的是独立的机构,有的与档案局或办公室合署办公,有的甚至没有机构,这直接影响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是修志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青黄不接,未能形成梯次配置,也将影响《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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