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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
  发布时间: 2009-5-5 14:52:23 作者: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首部新编地方志法规。《条例》内容丰富,效用显著,使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条例》是开展、指导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的依据和准则,给地方志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动力。为此,我们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依法修志的自觉性
    网上公布《条例》后,办公室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提出了全系统学习宣传的安排意见,并及时转发了中指组字〔2006〕4号文件,提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省地方志办公室带头进行学习,要求工作人员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把《条例》学深学透,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修志的自觉性。为了扩大宣传,我们翻印《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等文章,购买《〈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及志书编纂规范实用手册》等资料,发到全办人手一份。10个市和107个区县地方志办公室都组织干部职工召开学习《条例》座谈会。
    在组织学习开展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更多的人了解《条例》,为依法修志创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我们联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省志办领导带头撰写文章,编发《陕西史志》专刊,对《条例》进行了集中宣传。在省政府三个大门和省地方志馆大门上悬挂横幅标语,庆祝《条例》颁布施行。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与《西安日报》社联合举行《条例》知识竞赛,《西安日报》记者还对市志办主任孙亚伟进行专题采访,发表了宣传《条例》的访谈录。乾县志办印制、散发《条例》文本,在县城街道和政府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在县电视台制作播放了关于《条例》的访谈节目和电视讲座。
    通过初步学习和宣传,地方志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一是地方志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变动,及时调整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保持了省长任主任,主管副省长、秘书长任副主任的领导体制。省委、省政府审定批转了《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在编纂规划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省编办、省财政厅依据《条例》提出了稳定各级地方志机构编制、落实经费预算的实施意见。渭南市召开全市第二轮续修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条例》规定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宝鸡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从机构经费、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各方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意见,受到县区的欢迎。
    二是各级地方志机构的设置有了法规依据。在全省贯彻落实《公务员法》,重新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中,《条例》规定的地方志机构的职责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依据,发挥了重要而及时的作用。根据《条例》精神,我办向省编办报送了请示,建议将省地方志办公室从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改为直属行政机构,将工作人员由参照公务员管理改为按照公务员管理。不少“三合一”或“二合一”的机构也开始酝酿将地方志机构单设或交由政府办管理。
    三是地方志系统上下关系开始理顺。我们依据《条例》,提出依法修志,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领导的联系,帮助地方志基层机构、部门说话办事,协调工作关系,有了好的效果。省志办同志到省级部门和市县调研和检查工作,普遍受到重视。省志办发出的通知,安排的事项有了回音。
    二、落实《条例》,制定制度,加快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化
    我省贯彻落实《条例》,将地方志立法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条例》公布后,我办迅速起草了《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组织部分领导、专家、市县和省级部门的同志进行了研讨,并在全省地方志系统广泛征求了意见。我办将《实施细则》(讨论稿)送省法制办征求意见,省法制办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他们建议不搞“实施细则”,对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贯彻实施一年后,直接立项制定省里的“条例”,以便能紧密结合省里的实际,更好地贯彻《条例》。目前,我们正在一方面宣传贯彻《条例》,一方面做好省里立法的前期准备。
    为了给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打下基础,我办去年就起草了《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陕西省第二轮省志编纂实施方案》、《陕西省第二轮市、县(区)志参考篇目》、《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行文规范》、《陕西省第二轮志书审稿办法》、《陕西省第二轮志书编纂保密规定》、《陕西省第二轮志书出版印刷规范》、《陕西省第二轮地方志工作督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今年的全省地方志年度工作会议上,对以上文件作了认真讨论修改。《条例》颁布后,我们按照《条例》精神,对这些文件又进行了反复修订。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推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我省贯彻《条例》,突出做好规划协调工作,加快修志试点,把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推动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上。6月13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学习贯彻《条例》,总结部署和推动全省第二轮修志试点和面上工作。会上传达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三届四次会议、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全国省级地方志机构主任会议和《条例》的主要精神,总结了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启动以来的基本做法和工作进展,分析了第二轮修志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了今后几年的主要工作。副省长罗振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彰了一批陕西省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系统先进集体。这次会议经过几个月的充分准备,特别是以《条例》为指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开得很成功。会议参加人员多,声势大,效果好,影响深远。[Page]
    年初,争取在《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列入地方志事业发展内容。该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第二轮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任务”。《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更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第二轮修志的任务要求和措施。
    我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务院和中指组的要求相比,与兄弟省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次会议是一次经验交流会,也是一次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鼓劲会。我们将抓紧落实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入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开创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明确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和作用,理顺工作关系,以《条例》规定和要求来全面检查、改进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建立起一套符合法规、符合实际的地方志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动员组织全省地方志系统及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掀起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热潮。当前,我们将采取措施,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重点做好各级地方志办公室的机构队伍建设工作;发挥《陕西史志》杂志和“陕西省地情网-陕西省地情资料库”的作用,促进宣传、研究和交流工作;总结推广贯彻《条例》的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开展《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立项制订工作,落实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制度和程序,确保第二轮修志的质量和效率,使我省地方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地方志工作的迫切需要,借鉴中指组和四川、山东、安徽等省的立法实践和成功经验,抓紧立项和制订工作方案,争取明年完成立法工作。
    三是积极开展理论研究,规范第二轮志书编纂。贯彻《条例》精神,以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编纂高标准、高质量的志书,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为宗旨,针对编纂工作中出现的组织协调难、体例结构难、行文规范难、人才选用难等问题,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年底前,分别举办市县、省级部门修志业务人员培训班,以学习《条例》为总纲,重点研究解决第二轮修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全面推动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修志工作,加大检查督促工作力度,对照《条例》规定,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加以解决。要重点落实好三级志书编纂规划,确保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下,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编纂出更多的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优秀志书来。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我省这项工作才刚刚开始。谨提几条建议:
    1.《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是中指组几年来正确领导和积极努力取得的重大政绩、政德。如何按照《条例》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志编纂和管理工作,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在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上,中指组能够汇集经验,加以推广。
    2.加强各级地方志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其行政机构编制及规格。国家应该编修“一统志”,借机独立并加强国家地方志管理机构建设,争取设立为国家行政机构或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以便上下对应开展工作。
    3.《条例》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如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不够明确,发生不履行《条例》职责的单位和行为如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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