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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
  发布时间: 2010-1-11 9:42:43 作者:叶丛浩
  

  董必武(1986.3.5—1975.4.2),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
  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1910年10月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3年2月,任宜昌盐局协理。1914年初,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国,参加护法运动,任鄂西护法军司令部秘书长。1919年在上海参加五四运动。1920年3月创办武汉中学,8月,与陈潭秋等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武汉小组代表。随后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湖北民运部部长,湖北省委委员。1925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筹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1937年9月,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成员身份到武汉,协助周恩来同国民党谈判,并参与筹建中共湖北省委和八路军办事处,创办《新华日报》,领导筹办军政干部训练班。1938年,在扩大的中共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6月,被选为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英政治局委员。1949年8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年9月,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被选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6年1月任中央党史编纂委员会主任。“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在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自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中央委员,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为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著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诗选》、《董必武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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