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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断限”琐议
  发布时间: 2010-4-7 9:25:33 作者:周尚锋
  

  年鉴,顾名思义,记述的是一年间的事,断限也应很明确,就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事情。但是,笔者根据我国年鉴发展的现实和多年从事年鉴编辑的实践经验,认为年鉴断限要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溯或下延。

  由于我国年鉴起步较晚,有的地方刚刚开展年鉴编辑,总体看来,时间断限很混乱,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常见所及,其表现如下:

  第一,“上限”无限。这一情况多出现在刚刚开展年鉴编辑的单位,位置出现在《大事记》当中,各主体栏目当中也有涉及。有的从古代写起,洋洋洒洒;有的不讲上限,随心所欲。在各栏目中,时而从古代写起,时而从近代写起。就算是大事记的上限,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始自有史记载,有的始自有建制之时,有的始自鸦片战争,有的始自辛亥革命,随意上溯。没有一个统一的上限,带来很多弊病,常见的情形有这样几种:一是不符合年鉴规范。年鉴一年一记,特别是《大事记》,继承关系更加明显。个别年鉴上溯,虽情有可原,但无凭无据,实为画蛇添足。二是古代部分的内容,绝大多数是自然灾害和兵匪祸乱,而且语言晦涩,我见到一本年鉴,大事记开篇几十年,几乎全是记的灾难,没有其他内容。三是上限没有界限,有的部分上溯到事件的起始,有的上溯到事件发展的一个阶段,很不规范。

  第二,“下限”混乱。一般来讲,把统一下限称作“一刀切”,把突破“下限”称之谓下限“不等高”。早期出版的年鉴,大都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下限,较为严格。近几年出版的年鉴,有的地方年鉴下限比较统一,就是截至12月31日,也有的县(区)年鉴下限很不一致。有的是以年底为下限,有的至当年3月、6月或9月(年鉴正式出版发行的前几天)。随着年鉴事业的不断发展,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不少年鉴为了尽可能及时地反映情况,不加限制地下延下限。有人认为,大多数年鉴7月后才能出版,而上半年牵扯人事调整、工作铺开,资料丰富,写进年鉴,不仅时效性强了,而且对下半年有指导意义。所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下限延伸非常混乱。

  笔者认为:年鉴的断限,宜统一,不宜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首先,“上限”应坚持以上年度1月1日为基本界限,个别部分适当上溯的原则。因为年鉴作为连续出版的刊物,具有极强的继承性,今年的年鉴上溯或下延,势必造成资料缺失或者重复。因为应该明年记载的事件今年记了,明年记还是不记?记,内容重复;不记,则年度性资料缺失。

  第二,“下限”应该“统一口径”。我认为时下大部分年鉴规定的下限时间是合理的。从年初到年底,一年的情况完完整整,这个下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是一致的。全国的年鉴统一这个下限,形成年度性的系列“产品”,便于后人查找资料,便于下部年鉴编辑时统一“上限”。同时,坚持统一下限,有利于各地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出书。事实上,现在的年鉴大都坚持12月31日为下限,个别栏目适当下延,如《组织机构与领导人》部分,考虑到3月份人事变动频繁,各县(区)市年鉴的下限一般控制在3月底,这个时间是比较合适的。

  面对年鉴断限已经很不统一的现实,提出下述几点建议:

  第一,上限适当上溯的年鉴,除在概述,建制等必要部位适当溯古记述外,总体上应以上年度1月1日为起点,集中精力编辑上年度发生的事件。再说,概述部分每年都一样,容易让人缺少新鲜感,建议首部年鉴可适当上溯,尽量叙述完备,以后的年鉴只记述当年当年变化情况即可。以前的史料,可作编写地方史用,这样既可保证质量加快出书进度,又有利于地方史的研究与编写。

  第二,大事记的上限和下限都不能突破。不论是历史悠久的地方,还是历史较短的地方,在概述和建制中适当溯源,完全可以说明问题,不必在大事记中再来个“自盘古至今日”。有个别地方年鉴,每年的大事记都追溯以往,好像是刻意让读者了解本地的光辉历史,笔者认为,除了增加出版费用外,没有一点意义。

  第三,“下限”不等高的做法,不可取。现在年鉴编辑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坚持以12月31日为下限。这样,必然有包括人事变动等特殊事件没有写进年鉴。这样的单位,可以采取编写大事记或县(区)市情加以补充,每年编写一本,既可以为现实服务,又能为下届修志积累资料。既能保持下限统一性,又能做到早出书。第二种是已将下限延至3月或更长。这些地方,如果已经形成初稿,不必再动,维持现状也好。以后出版的年鉴,有条件者,均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下限,不要再搞新“不等高”了。

  第四,《组织机构与领导人》应适当下延到3月份。市级以下年鉴基本都有《组织机构与领导人》栏目,省级以上年鉴很少见。这一部分比较敏感,年鉴编辑者都很头疼,害怕出错。笔者认为,比较好的方法是,主体部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尽快形成比较成熟的稿子,单等大范围调整领导班子之后的3月,一经调整完毕,马上组稿、校对、送印,并尽快出版。这样,既不耽误出版,又体现年鉴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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